南京工业大学2011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工业大学2011学院以培养卓越科技人才为目标,承载着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先行先试的重任,学生培养实施“全程导师制”,学院为每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和专业导师。为保证 “全程导师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导师在学生成长成才中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导师包括学业导师和专业导师,导师是指受聘后对学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科研训练、创新能力培养进行指导的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设置,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三)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四)须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 专业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有主持省级以上研究课题的经历。

(三)对所指导学生的专业有深入的了解,具备根据专业要求和学生兴趣指导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的能力。

(四)需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教师优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学生成长成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引导。

(二)做好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三)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爱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

(四)加强与专业学院的联系。配合学院做好与相关专业学院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有利于学生学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专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生的基础和特长,设计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学习计划。

(二)引领学生进入学科实验室和科研团队,让学生了解本学科领域研究内容和学科发展情况,为学生科研能力训练提供机会和平台。

(三)指导学生开展各类学科竞赛和科研训练,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省级或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撰写科研小论文或申请专利。

(四)定期听取学生学习情况的汇报,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科研团队的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七条 符合导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可申请,报2011学院审批。专业导师需专业学院推荐,各专业学院应把2011学院专业导师的推荐和本学院研究生导师选拔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统筹安排。导师实行聘期制,学业导师聘期为2年,专业导师原则上以所指导学生本科段时间为一个聘期。

第八条 专业导师制实行双向选择,学院进行适当调配。2011学院先公布指导教师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最后学历、职称、研究方向、对学生要求、联系电话等),然后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经与导师交流后填报专业导师双向选择表。对双向选择未能落实专业导师的学生由2011学院进行平衡和协调,确定专业导师。每位专业导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3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每月集中指导学生不少于1次,每学期与所指导学生个别面谈不少于2次,认真填写《学业导师工作记录表》。

(二)执行值班制度,周日至周四当日1800~次日800,每天有一名导师值班,深入教室、宿舍,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检查晚自习、早自习、出操及宿舍内务等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检查和指导。

(三)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认真填写《2011学院专业导师听课记录表》。

(四)按时参加学业导师工作例会,交流信息研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学业导师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第十条 专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组研讨活动不少于4次,做交流报告不少于1次。

(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在培养期间须完成有关项目(包括国家、省、校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基于教师科研课题的项目等),并至少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申请专利1项。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和专业导师工作考核由2011学院负责。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学院依据导师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结合学生的测评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的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聘期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导师,学院将给优秀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导师津贴或核算导师教学工作量。学业导师按月发放津贴,考核合格的专业导师按35标时//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2011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工业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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