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工校教【2015】97号《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2011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实行学业警示制度,以有效控制学生的学业情况。
二、学生入校后每学期统计所修读的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凡该绩点<2.00的学生将受到学业警示。
三、学生警示名单由学院确定并报教学事务部审核公布,由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退出,每学期初转回专业学院:
(一)入学第一学年内受到一次学业警示的;
(二)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处分的;
(四)因学业、身体等原因不适应在本院学习的;
五、原则上取消退学试读制,退学及手续办理按照南工校教【2015】97号《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六、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2011学院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2011学院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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