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教育全球化战略,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全球化办学水平,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学习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学院设立专项奖励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我院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或奖励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取得较好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到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假期带薪实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托福、GREGMAT、德福/DSH、法语TEF/TCF、日语等级考试、韩国语能力考试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的本科生。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院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黄维奖学金、校三好标兵等奖项、荣誉者,以及校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主持人、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特别优秀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学习交流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到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以及参加江苏高校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等项目,时间在30天以上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资助每人8000-150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境外实习、实践项目(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课程学习等),时间在15-30天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资助每人5000-80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到境外假期带薪实习、短期文化交流或学术报告会,时间在14天之内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资助每人1000-5000元。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资助,特别优秀者可增加1次资助。平均绩点在年级前5%(指一年级)或专业5%的同学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含)以上获得者在校期间可以有一次全额资助的机会(个人申请的项目除外,个人申请项目参照第十-十二条给予资助)。(全额资助指资助除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校资助等以外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取得较好成绩: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托福成绩90分及以上、新GRE320分及以上、GMAT 600分及以上、德福4级或DSH二级及以上、法语TEF699分及以上、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9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第五章 申请及考核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申请及评审工作分别于每年6月和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1.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2011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学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2.学院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后,相关学生即可获得学院资助资格。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汇报考核。

    3.学院根据学生提供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往返国际旅费票据以及修读证明等相关材料,结合在校学习情况、获奖情况以及在海外学习情况等确定资助等级(ABCD),分别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交流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或由于自身言行影响学院声誉的,学院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由学院负责统计,学生提供相关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书院工作办公室。

南京工业大学2011学院

2016年520

附件: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申请表